創新科技須勇往直前
創新科技須勇往直前
創新及科技局( 「創科局」)的政府文件即將提交立法會, 梁振英一直隻字未提創科局的願景和策略, 卻每每對外聲稱希望建議能夠在立法會「順風順水」。 若以航海冒險來比喻特區政府發展創新和科技的過程,香港的「 創新及科技號」十幾年前已經決定尋找寶藏, 但下海之後幾年海面風高浪急,其後為求安穩,少有冒險勇進。 到了今天,我們的創新和科技產業尚在海上漂浮打轉。
創新須不斷演變概念
政府即將換上新的船長重新起航,但我擔心若船長出海前方向未明, 繼續因循舊航道,或者「只見大陸,不見全球」, 香港的創新及科技產業不知何時才可追上全速發展創新經濟的地區。
我曾經多次撰文提倡制訂長遠的科技產業政策, 適逢政府將開展籌備創科局的工作, 本文參考其他國家政府對創新的視野,制訂、 推動和量度創新的方式,以及提出本港可借鑑之處。
一直以來,創新多指把發明本身商品化, 或把研究成果或創意轉為產品或服務。環視全球, 各地政府均有為創新定義和制訂可量度的指標,進行系統化的「 創新審核」(Innovation Audit),把創新表現化成可衡量和追蹤的指標, 監察政府投入創新方面所創造的效益。
歐盟委員會自2000 年起量度有關27 個歐盟國家的研究和創新表現,以及各國制度的相對優劣。 最近公布的2014 年《歐盟創新計分牌》報告(Innovation Union Scoreboard indicators) 以25 項指標評價各成員國的表現。指標分為三大類:驅動因素、 企業活動和產出。指標共涵蓋八個範圍:人力資源、 開放和吸引的研究體系、財務資源和資源、企業投資、 串連與創業活動、知識產權、創新、經濟效果。
香港有關研發的統計數字主要來自政府統計署定期進行的《 香港創新活動統計》,當中包括工商界、 高等教育界和公營機構進行的技術創新和非技術創新活動的資料。 創科局成立後,是否應該檢視現有的統計, 以及研究一套更為全面的創新活動指標? 整合和追蹤創新活動各環節的進展之餘,也方便和外國進行比較。
不少科技界朋友殷殷企盼創科局能打破困局,開創新景象。 觀察所得,政府成立的新政策局傾向從經濟、技術、科研、 產業的角度看待創新活動。值得留意的是,創新不能局限於科技, 而亦須要協助散播和運用知識;提高創新和競爭力的關鍵, 還有非技術層面的創新。
各國經濟體系的創新活動已經不再只集中於科技和技術, 逐漸注重社會創新和以更開放的方式進行、 注重創新方向多於速度的「需求方創新」。1994 年起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進行國家創新系統實證研究, 聚焦於知識擴散力和創新指標。根據《奧斯陸手冊》, 技術性創新包括產品與服務的創新、流程與製作過程的創新, 而非技術性創新則包括組織創新和營銷創新。
2011 年出版的《需求方創新政策》,則把需求方創新政策分為六類: 政府採購、法規、標準、消費者政策、 用戶導向型創新計劃和領先市場的行動計劃。 歐盟各國對創新的官方定義各有不同, 而對創新的理解直接影響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歐盟在的創新方面的領先地區如丹麥、芬蘭、德國和瑞典, 政策近年從注重科技改變為重視政府、公共領域和社會創新活動。
丹麥政府正在公共採購領域大力推動創新,頒發政策規則, 促使公共部門節省開支和購買更多環保產品。 芬蘭的十大創新策略中包括以「提高創新解決方案需求」 為指導制訂公共採購的原則和慣例等。
關鍵在於快速調整
流動電視風波已經揭示《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的落伍過時。 政府的角色除了資助技術研發, 更重要的是認真檢討一些明顯落後的法例, 以及引入獎勵創造社會效益的經濟政策, 而不是在法例局限創新的時候辯說法例「有前瞻性」。
培養高科技人才是創新的基礎。各國在過去二十年調整國策, 由單純技術創新過渡至科技創新,重視知識散播、教育和國際交流。 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二月出版的報告顯示, 中國的研發投入在過去十年以每年18%的速度增長, 研發密集度快速爬升, 而教育方面則大學畢業生修讀理工科目的比例高達三成。
在香港,政府多年投入不少資源於科技基建、資助大學和研發中心、 各種研發項目等, 但較少探討如何增加科技教育和將知識滲透至其他產業。最近的《 財政預算案》提出向IT 表現出色的中學提供「精英班」和鼓勵大學團隊創業, 政策長遠能否達到培育人才和產業發展,除了一般的項目數據以外, 應該作較全面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評估,以追蹤政策成效。
新創企業推出產品前會不斷進行測試, 透過收集數據和偵測錯誤來開發產品。矽谷創業界有一套精實創業( Lean Startup)的理念,精神就值得特首和政府借鑑。 精實創業提出公司應該盡快推出產品的最小可行版本, 通過收集數據和消費者反應,快速更新, 來做出市場真正需要的產品。
正如船隻航行時不斷參考最新的氣象和海面情況調整航線,香港的「 創新及科技號」要盡快到達目的地, 值得研究如何提高政策改良的效率, 改變以往需要五至十年才檢討一次的做法, 以實證為本的評估改良政策,符合市場和社會所需。
立法會議員(資訊科技界)
莫乃光
刊於《信報財經新聞》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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