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08, 2014

就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動議關於使用社交媒體的擬議決議案的發言重點

就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動議關於使用社交媒體的擬議決議案的發言重點

(原議案:「議決本會指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使用社交媒體網站分享立法會會議過程紀錄所載的資訊,以加強向公眾發放該等資訊。 」)

1. 主席,我感謝立法會秘書處積極硏究如何使用流動應用程式及社交媒體網站,分享會議過程紀錄所載的資訊,加強向公衆發放資訊。是次建議主要包括上載會議相片和影片於 Flickr 及 YouTube 媒體網站,以及製作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

2. 建議令部份議員擔心,他們認為在議會上提出涉及誹謗的言論或會不再受特權法保障,不能暢所欲言,甚至觸犯侵權或其他法律問題,他們絕對是「又要威又要戴頭盔」。最可能被告的梁國雄議員(長毛)反而表示沒有擔心。

3. 多位法律界議員及有關當局法律顧問於過往會議上已表示,在外國沒有太多案例,風險不大,而在一般情況下於社交網媒體站轉載有關言論亦不構成犯法。對於避免另一些可能觸犯版權問題的情況,立法會的流動應用程式及網站可考慮參與知識共享 (Creative commons) 協定。立法會應有承擔公衆知情權的責任,以公衆為本,而非以行政管理委員會或議員個人權責為決議準則。

4. 此外,部份議員認為是次建議可能會使議員個人資料私隱廣泛受到侵犯或「被惡攪」。本人是「支持二次創作」。其實當我們每日離開會議後,我們所有資料都已不受保障。立法會網站亦有風險存在。於是,我們什麼都不做?

5. 互聯網的發展往往快過法律制訂。所有在互聯網上的事都發生得很迅速。政府當局應定時諮詢及俢訂相應的互聯網及資訊自由政策,平衡、保障互聯網各方使用者的權益(包括立法會作為網站轉載者),清楚說明使用者的權責;增加政府平台透明度,例如應為政府部門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索取用戶資料制訂指引。

6. 立法會秘書處早前向議員示範,他們為是次建議的準備工作及所有會議紀錄資料於網站轉載、發放的程序及細節,甚至立法會將會使用的流動應用程式,都由他們一手包辦。我欣賞及感謝秘書處各同事的努力。

7. 立法會應作先導示範,只要我們使用得正確,充份利用社交媒體網絡及互聯網最具力量的互連性及整合性,使其成為我們便利的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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