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29, 2013

互聯網是基本生活需要


上星期德國聯邦法庭裁定,互聯網屬於生活基本部分,被視為一個重大的法律決定。

為甚麼德國法庭突然有這樣的決定?原來有位市民投訴,他的寬頻服務有兩個月不能使用,雖然他的供應商已經就他的固網和傳真服務賠償損失,但互聯網就沒有。其實,這些案例在很多地方,包括香港,也常出現,要求賠償是最基本,但有趣的是,當地法庭把問題提升至「基本生活需要」層次。

德國法庭說,互聯網對人的價值等同汽車,不能上網等於沒有車用。這種比較與社會狀況有關,還未及一些歐洲國家,例如法國和芬蘭等,進一步把互聯網當為「基本人權」。退一步看,大概香港有不少用戶也面對上網速度,甚至斷網的問題,不過,過往多數被視為消費者問題,少有被提升至個人權利的層次。但隨着社會進步和市民觀念轉變,尤其是年輕人,相信社會普遍接受互聯網作為生活基本需要的日子不遠。

2013.1.29 刊於《晴報》《IT天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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