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2, 2012

就胡志偉議員提出《對行政長官投不信任票》議案發言稿


主席,有位同事告訴我,我昨天被傳媒(好似是電台節目)踢爆,我在星期一的立法會的特別行政長官答問大會發問的問題,是來自李柱銘先生的建議問題。我在這裡承認,是,這問題是李大狀建議的,不過我選擇去問這條問題,是因為我真的對這問題的核心部分感到共鳴。

我提出的問題的核心是,公眾利益相對個人利益。我提出的問題是,梁先生一直事事以法律意見和法律程序作擋箭牌,遲遲不肯交代;律師提供給他的意見,是為了保護梁先生,還是律師為了公眾利益?律師當然是為了保護他的當事人,但如果這個當事人是我們的行政長官,不只是我們對他的要求應該更高,他自己對自己的要求應該更高,高於他希望保護自己利益。

所以我問梁先生,你會否放棄你在僭建事件上享有的任何保密權利?會否公開所有有關文件?會否容許傳媒去現場檢視?好遺憾,梁先生完全沒有正面回答。因為我在發問時提到,屋宇署往往會以未得當事人同意為理由,不公開個別案件的資料或文件,梁先生只捉住我提及屋宇署就說他不能評論屋宇署的政策。我知道,「問非所答」是辯論的高招,但就肯定不是開誠布公地回答問題,肯定不是說出所有真相。

主席,真的,僭建事件的經過已經十分清楚,我也沒需要再多加陳述。我始終在思考的,是公對私的問題,一個公職人員,公和私之間那一個行先?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公」是指正直忠誠地履行公職,為社會整體的利益大公無私,我也認為,「奉公」是需要以公為先,即是以公眾利益為先。很可惜,身為特區政府之首,梁先生千方百計玩文字遊戲,企圖用推搪和謊言來文過飾非,這是「奉私」。特首的處理手法將一己利益凌駕於公眾之上。

不過,我也聽到社會上很多朋友說,特首只是嚴重疏忽,沒有誠信問題,或者是他們認為要以大局著想,我們香港不可以「一日無君」,要放過他,給他多一次機會做實事,將功補過。我聽到這些話,我感到很失望,難道我們香港人可以接受誠信缺失,只要覺得他做到嘢,就無所謂啃咗佢啦?我明白有好多香港人覺得梁先生這纏繞我們香港人的問題,已經令人感到非常厭悶,其實,我都覺得好厭悶,只不過,我覺得,我們不可以逃避。

主席,我們香港變成這麼分化,有支持梁先生,有反對梁先生,我們落得如此田地,我覺得非常可悲,最可悲的是,絕大部分支持梁先生的人士,都不相信他沒有講大話。這真的是最可悲的,我們香港人可以致誠信於不理。沒有人是不可以取代的,歷史回看這事,如果我們不好好處理這事,香港一定會因少失大。

主席,政治領袖必須有是公信力,梁先生已經失了公信,這已經直接損害特區政府施政的公信力。我們立法會議員有責任保持誠信、透明、公平等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政府首長講大話逃避責任的壞先例一開,長遠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難以估計。如果我們可以對張開眼睛講大話的事而不見,梁先生星期一到立法會時連道歉都可以無慚愧嘅,我們怎樣面對,怎樣教育下一代?

主席,我支持胡志偉議員的不信任議案,因為梁先生為推卸和逃避個人責任而對香港政府管治威信造成的傷害,已經動搖香港社會一直秉持的誠信透明和公平的核心價值,損害特區政府的公信力、公務員執行政策的效率和市民的信任。梁先生即使能夠免受刑責,他個人的品格和誠信已經破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姑息這樣的行為香港人不會接受。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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