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11, 2012

嚴人寬己?


保安局最近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回應警方在「十一國慶升旗禮」會場外遠處,驅逐和帶走多名學民思潮成員一事。

局方指學民成員身穿印有「I Love HK」字樣的黑色T恤,是「展示未經主辦機構事先許可的標語及作出干擾秩序的行為」,違反觀禮守則。

同時,局方承認行動中,警員並沒有表明警員身份。由此,我看到最少有三個問題﹕

一、學民成員當時還在會場外的公眾地方,需要守觀禮守則嗎?執行的界綫是場外的10米、20米還是30米?

二、穿着印有字樣的T恤竟然被視為展示標語,這是何等荒謬!

三、根據警察通例第20章,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警員執勤沒有守警察通例,保安局只是稍為提醒一下;但在場外的學民成員,卻因身穿T恤和表達意見而被驅趕。

從局方的回應,我見到「嚴人寬己、蒙混過關」的態度。

2012.12.11 刊於《晴報》《IT天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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