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07, 2012

就何秀蘭議員提出《同志平權》議案發言稿


主席,我是一個基督徒。我記得幾年前,在教會的主日崇拜裡,牧師請我們簽名支持當時一些團體發起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聲明。聽講,當時在2005年民政事務局收到超過二萬封信反對立法。

當時我坐在會眾之中,感覺非常唔自然。點解一個本來講求愛的肢體,會變成充滿恐懼甚至厭惡、仇恨的一群?當年我無簽名支持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今天我亦會支持何秀蘭議員提出的議案。

對我一個小小的基督徒,我的信仰是關乎與社會裡最不受重視,甚至最受歧視、最被迫害的人,站在一齊,我的信仰更不是為了去到教會自我感覺良好,反而是在基督裡面見到自己的不足,睇到其他更有需要的人。

從這個角度,同性戀人士的確是普遍受到社會的不友善對待,甚至直接歧視,他們是有需要幫助的一群。何秀蘭議員提出的「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開諮詢」,只是很卑微的要求,而陳志全議員提出修正案裡特別指出的「在接受教育、就業、商務服務、社會服務、租用買賣處所等不受歧視」,亦只是很有限和基本的要求。

點解基督徒傳統上都反對同性戀?多數人都是基於聖經裡舊約《利未記》、新約《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中的相關經文,特別是《利未記》指「不可與男人苟合」的兩段文字,但近代由不少神學家認為,解釋這段經文必須從上文下理詮釋,簡單來說,經文所譴責的人,是一群離開上帝反而去拜假神,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而新約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這是—偶像崇拜,原意同反對同性關係不同。有學者指出,保羅在羅馬書這部分當中,無使用經文其他地方用來指「罪」的字眼,而是用跟「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所以評論是與社會風俗有關,並非關於人的本性和教義中必要否定的罪。

我不是神學家,我也知道大家可以找到相反反對同性關係的神學理論,但另一個關鍵是,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應否自以聖經的一種宗教詮釋,就將一條被認為是宗教的罪,放大為道德的和公共的罪?在宗教上還有其他不受接受的,或者過往不被接受但宗教觀念亦隨住社會觀念轉變以改變了的,例如離婚、避孕等問題,我們是否亦應該在公共法律和社會的層面同樣否定?我個人認為是不應該的。

不過,我也注意到,反對平權立法的教會朋友的立論,如果我樂觀地看的話,近年亦都似乎「理性」起來,以「減少爭拗」、「互諒包容」和「減少分化社會」為論據,他們認為現時在平權教育方面已經做得不錯,歧視情況已經有下降趨勢等,不過,可惜他們反對的原因仍然包括很多不太理性的恐懼,好像商店拒絕宣傳同性戀而被罰而損害營商及言論自由、或者因為迫學校和教師肯定同性戀而損害教育自由等等,這些恐懼都是不必要的,因為我們討論的是不同性傾向人士要在獲取服務時得到平等待遇,而基本的平等待遇是不應因為一些未發生甚至很難想像會發生或者極其量極少發生的情況,以否定一群人士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的訴求。

而這些恐懼或至少誤解,正是我們需要進行廣泛諮詢的原因,減少社會上不同意見人士之間不必要的距離感,找到更多互相認同之處。不諮詢,不討論,逃避議題,不是解決問題和不同意見的方法。如果各方都相信自己堅持的理念,更應該拿出來好好地傾。

在我聽到反對就不同性傾向平權作諮詢的理據中,我很強烈的感覺,是反對人士恐怕失去批評、教育或者表示不認同同性生活和行為的自由,我個人認為這關注是值得尊重的,也正是在諮詢過程中希望各方尋找到平衡的地方。但無可否認,有部分聲稱自己不歧視同志,但他們提出的理據中,卻顯然表露他們其實連自己歧視對方都不知道或者還在自我否認中,始終,只有被歧視者,才能最清楚自己的感覺,而非我們其他人告訴他們應該怎樣感覺。

透過適當諮詢後的負責任的立法,正可以平衡雙方的關注,在給不同性傾向者平權之餘,同時保證不會出現部分基督徒和部分教會擔心的問題和情況出現,否則,保障自己反對別人的性傾向的權利,但卻漠視那些人被歧視和不獲得相同待遇的實況,這是不公義的。

上世紀著名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提出的神學基本概念,是在基督教信仰中,我們全靠的是神的恩典,而神的恩典的唯一和至高的目的,是救贖世人,而這完全不會建基於任何人的好些或壞些的區分或比較,卻是完全基於神自己的選擇。有神學家的推論,這原則肯定沒有任何人的行為或身分可以成為得享神的恩典的障礙,而這自然應該包括不同的性傾向。

前南非大主教和諾貝爾獎得主屠圖(Desmond Tutu)曾經形容反同性戀為「反人道罪行」(crime against humanity),與種族隔離政策同樣不公義。他說黑人反對種族隔離,全世界的人民都支持,原因是他們因為他們不能控制的東西,他們的膚色,而被歧視,這就同性傾向一樣。如果我們令到同性戀者懷疑他們是否神的兒女,懷疑神對他們的愛,認為,屠圖這是最大不過的褻瀆。

另一方面,我亦見到同志組織的聲明中,亦提到他們尊重宗教團體的意見及擔心,但「真理越辨越明,公眾諮詢正是一個好的機會讓不同意見的人士可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凝聚共識。」如果大家可以利用一個諮詢的機會,大家可能可以發現問題和分歧比大家想像的細。

同志也好,基督徒也好,維繫我們的都是愛。讓我們大家都多一些愛,少些恐懼。我支持何秀蘭議員的議案,和葉劉淑儀議員、范國威議員和陳志全議員的修訂,但鍾國斌議員的修訂,刪除立法甚至卑微的要求諮詢的字眼,我會反對。

主席,我謹此陳辭。

16 Comments:

At 9:09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莫議員,感謝你持平、客觀、理性和合乎邏輯的分析。小弟既是 IT 界選民,亦是一名基督徒和一名同性戀者,所以對於閣下的發言特別深受感動。很多人都認為,「現代電腦科學之父」 Alan Turing 先生的死,是和他的性傾向有關。所以如果 Turing 先生還在世的話,一定會因為閣下以資訊科技界別議員身份的發言而感到欣慰。正如你所講:「只有被歧視者,才能最清楚自己的感覺,而非我們其他人告訴他們應該怎樣感覺。」

 
At 9:17 P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多謝。何秀蘭發言時也提到 Alan Turing,雖然我沒有重複。

 
At 12:43 AM, Anonymous !! said...

莫乃光,枉你係—名基督徒,你為咗政治利益,居然聯同—班政棍去支持同性戀,莫視神既律法,仲衰過一事無成既譚偉豪,下界唔洗旨意我投你票,簡直不知所謂!
歧視人係唔應該但支持同性戀罪去達到自己利益更加無恥!

 
At 1:51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Charles 是資訊科技界的議員,不是宗教界、更加不是基督教右翼界別的議員,樓上的師兄,請不要用你個人宗教價值去否定 Charles 對業界的貢獻。

站在資訊科技業界的角度來看,支持不同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 等等的業界人仕享有平等權利和待遇是有百利而無一害。跟其他專業人仕例如醫生、律師、教師一樣,資訊科技從業員裡面有同性戀者存在是不能否定的事實。對於一個老闆來說,一個好的員工,只要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的話,他的伴侶是男是女,有什麼關係?而且,外國已經有不少大型跨國 IT 公司,例如 Microsoft, Apple, Google, IBM 等 (http://www.queeried.com/10-pro-gay-companies-to-go-and-spend-all-your-money-with/),開始向同性戀員工提供跟異性戀員工相同的福利。作為代表業界的議員,Charles 只是跟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高層一樣,支持對所有不同性傾向的員工平等待遇,有什麼問題?

 
At 6:00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上帝造出的人類,只有男和女結合之後可以誕下小孩,但男男和女女均不可以。由生理上的結構已經是不公平,那麼,請先告上帝歧視,不要用立法的手段去令我們思想傳統的小市民被控告歧視!

若然立法原意是保障同性戀者不會純粹因為同性戀身份而遭解僱,那麼我相信大部份市民會同意。但請看其他動議的議員取態,他們認為某些同性戀者因為性格上和一般人不同而被恥笑,因此要立法保障這些人 —— 這點我是不能同意的,這無疑以立法手段去限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是十分可怕的。

網絡上有人指同性戀反歧視法通過後,可以繼續為人獸,亂倫,甚至是和動漫人物結婚等一切戀愛設立反歧視法。或許你會說怎可能用和動漫人物結婚和同性戀比較?那麼你已經嚴重歧視了那些和動漫人物戀愛的人,如果立法動漫人物戀愛反歧視法的話,會被控訴。

我們市民擔心的就是突然被控訴歧視,即使平時在街上看到非常醜的女子和非常英俊的男子走在一起的時候,也會有所討論 —— 這與現在看到兩個女或兩個男的拖手一樣,市民會有討論是正常的… 但他日立法之後,就會被控告歧視了…


當然是次動議是展開諮詢,我也覺得沒有理由反對,但不要認為諮詢就可以獲得通過將來的立法。

 
At 10:52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上帝造出的人類 ...」

師兄又係第一句就講上帝。我地係資訊科技界選民,不是宗教界選民,而且不是所有資訊科技界選民都是基督徒。就算是基督徒,也不一定要做一個有「道理潔癖」的法利賽人。

「只有男和女結合之後可以誕下小孩,但男男和女女均不可以。由生理上的結構已經是不公平,那麼,請先告上帝歧視,不要用立法的手段去令我們思想傳統的小市民被控告歧視!」

如果不可以誕下小孩 (例如: 男男和女女) 的結合,是「生理上的結構已經是不公平」,咁生理上不肓的夫婦結合,也是「生理上的結構已經是不公平」嗎?不肓的夫婦是上帝造出的人嗎?「思想傳統的小市民」可以歧視不肓的夫婦嗎?上帝會歧視不肓的夫婦嗎?一個簡單的例子,已經可以指出師兄你的論點有問題。

或者師兄你會反駁:「同性戀是不道德,不育不是!」

科學上對於同性戀是先天還是後天,還是兩種都有,仲未有定論。假設是先天,咁先天的不育和先天的同性戀,有什麼分別?他們天生出來就係咁,旁人可以說他們不道德嗎?如果同性戀是後天,即是同性戀有權選擇自己的性取向,咁果啲有生育能力的夫婦,但選擇不生小孩,旁人可以說他們不道德嗎?

「網絡上有人指同性戀反歧視法通過後,可以繼續為人獸,亂倫,甚至...」

師兄,假如你也是資訊科技界的同業,就應該知道「網絡上」的東西不可盡信。只要你用邏輯思考 (電腦科學的其中一個必修科) 方式去分析一下,就知道呢個說法犯了什麼邏輯謬誤。

「以立法手段去限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我們市民擔心的就是突然被控訴歧視...」

其實,在討論任何反歧視法 (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 的開始階段,都會有人提出類似擔憂。不過,香港的經驗告訴我們,這些憂慮是無需要的。正如郭榮鏗議員前天已經在發言時講過,如果建基於目前歧視條例的框架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言論自由將不會被剝削。連專家 (法律界議員) 都咁講,師兄可以放心了嗎?

討論到此,已經開始和資訊科技離題。不過,無論各位是否認同「同性戀傾向」,都應該支持包容、平等、和「反歧視」。我本身也不認同離婚,我唔會咁做,我亦唔會鼓勵朋友咁做,但唔代表我可以歧視、恥笑離婚的人,我更加唔會教我嘅仔女排斥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同學。這才是一個公平、進步社會應有的方向。相信這一點所有資訊科技同業都贊同吧?

 
At 8:26 PM, Blogger Unknown said...

一位議員,開宗明義稱自己是基督徒,這便是以一位議員及一位基督徒立場表達。在信仰世界,信仰內的原則大於其他原則,這才是信仰,不然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可恥。或者,這樣說,他只是一位初信得很,連自己要持守什麼也未認清。

沒有人要仇恨其他人,如我不支持我的兒子做傷害自己的事,並不代表我岐視,甚至仇恨他。而且,作為父母都認為對兒子是有害,我相信沒有父母會不反對,而且要贊成才是愛。有時真愛是包括,對愛的人管教,為他做錯的事痛心難過,甚至會極力提出反對以阻止不幸的事發生。

不 忍 用 杖 打 兒 子 的 、 是 恨 惡 他 . 疼 愛 兒 子 的 、 隨 時 管 教 。箴 13:24
趁 有 指 望 、 管 教 你 的 兒 子 . 你 的 心 不 可 任 他 死 亡 箴 19:18
你 們 所 忍 受 的 、 是   神 管 教 你 們 、 待 你 們 如 同 待 兒 子 . 焉 有 兒 子 不 被 父 親 管 教 的 呢 。來 12:7
凡 我 所 疼 愛 的 、 我 就 責 備 管 教 他 . 所 以 你 要 發 熱 心 、 也 要 悔 改 。啟 3:19

有人真心去反對一個人的錯誤,其實這個人是很有福氣的。因只有真正關心的人,才會做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但亦有些人為討好人,放棄為人長遠的好處負責任,這是很可悲。

莫議員,承認自己是基督徒的在香港約有70-100萬,穩定出席教會聚會約有20-30萬,大部份並不如你的想法。

我並不認同你的想法,我亦會繼續監察你的言論來決定日後投票的取向。

 
At 9:25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開口埋口都資訊科技界,真係頂你唔順,資訊科技界唔係香港人吖,資訊科技界無家庭無人倫觀念咩?資訊科技界基督徒就唔洗講聖經,講道理吖!妖,簡直係資訊科技界敗類!

 
At 1:24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同性婚姻立法已經成為了香港的主流意見??

昨天立會辯論,支持立法方向的聲音說香港主流的意見清晰,不反對立法保障同志權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為甚麼呢? 這這些議員代表了香港的主流意見了嗎? 或是好像平機會主席及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於早前於香港電台所言:「...爭取同性婚姻時...並非一定要取得大多數人激烈支持,只要做到令大多數人不反對,而有一部分人支持,就有機會成事。」

我相信香港仍有很多有識之士仍未表態,反對同性婚姻立法。大家同意嗎? 但若沉默的大多數繼續(選擇)沉默,或是怕了疾言厲色的立法支持者的圍攻,網上追擊,人生攻擊等等。我們這班沉默的大多數也將會無可耐可地與我們的下一代永遠(失去了)在這議題上的發言權,多麼的悲哀啊。

但我們可以怎樣做呢!? 我們未必能夠好像那些支持立法的議員般能言善辯,出口成理,陣陣有詞,大義當前。或是要出去大聲疾呼,上街遊行。

更不是要去與身邊的同志朋友斷絕交往,反目成仇,劃清界線,激化對立造成社會分化。

相信我們不是要去反對及歧視同性戀的群體,相反他們需要人們更多的接納及關愛,在造物主的面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是祂所愛的。也都是祂在十字架上所救贖的,祂願人人得救,不願一人沉淪。
我們所要反對及堅持的是性傾向歧視立法,立法破壞了現時的平衡,立法破壞了現存神聖的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立法容讓了少數別有目標的同志團體藉以成為攻擊異己,打壓言論的有力刑具。

 
At 3:19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同志與非同志確實是有所不同的,但我們應該彼此尊重,要尊重同志,但我們也應該得到同志們的尊重。若有人帶著排斥或是抱著征服對方的態度行事,彼此之間的和平就難免會被打破了。

我覺得同性婚姻立法的行動方向及其後隨的一系列的所謂的平權的行動,包括學校教育及社會推動,確是已經打破了彼此間的尊重,也侵犯了非同志的自由空間了。

試想若我有一位要好的同志朋友,我們一向相安無事,彼此尊重。直至有一天他開始透過生活的細節,教導我的兒子原來家庭不一定是有爸爸及媽媽的,原來你是可以有兩個爸爸的,若能有兩個媽媽,也不錯啊。因為我們的性傾向是自由的,你可以喜歡女仔,也可以考慮喜歡男仔。這樣有更多的選擇,不是很公平嗎?

請問,我們可以選擇如何回應這位同志的朋友呢? 他將自已的性傾向價值觀,值入你的家庭當中。現在,我們的法律容讓我們自由的選擇,可以向這位朋友表達讚成或反對。可選擇阻止這位同志朋友繼續灌輸同性結合的觀念。

但是,若果同性婚姻立法後,你就沒有選擇的權利了,只能接受,因為你孩子學校的老師也教導同樣的思想。或你可以選擇挑戰強權,觸犯性傾向歧視的法律。

這樣的事情,怎樣不令人擔心呢?

 
At 8:46 AM, Anonymous DC said...

我想, 莫議員的信仰與生活及工作應該是獨立運作的。
莫議員似乎認為聖經裡的指引和現實世界沒有關連,所以聖經裡的教導有時可以與生活無關,大家選取覺得相關的部份來遵行就可以了--例如「罪」有時並不是罪。

 
At 9:16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我們不能定人的罪,但聖經明明指出哪些是罪,何解要用「公平」來推崇這些罪呢…?神造女人作男人的配偶,是一夫一妻制,如因人的自由,可以男男/女女結合,為何不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這豈不也是人的自由嗎?希望以基督徒身份發言時,可以以真理為準則,免得神的名被損…

 
At 9:32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這議案的出現,是討神的喜悅,還是人的呢……?

 
At 12:51 AM, Anonymous Yvonnekam said...

Charles Mok, 謝謝你的分析。也很賞識你就《同志平權》議案的發言。我是IT界選民,也在今年選舉投票給你。今次你的法言,再次引證我投票給你是對的。

 
At 1:29 AM, Anonymous Yvonnekam said...

我是基督徒,也是香港人. 但我對基督教的規則是否應該超大地放進入公共政策,非常有保留。例如聖經說 女人不可講道,男人不可留長頭髮(哥林多前書),和聖經關於同志的理解等等..,留在教會內討論較為恰當。香港有其他宗教信仰的人,也有無信仰的人, 單從基督教的角度去討論公共政策,非常偏頗,也是十分危險的。

 
At 7:32 PM, Anonymous SL said...

多謝莫議員肯為我們這些同志發聲!
今年是我第一年參與功能組別選舉,對兩位候選人都不太熟悉,很怕會投錯票! 看了莫議員的文章,覺得自己沒有投錯!

看見某些恐同人事的言論,感覺莫名其妙! 怕同性戀的價值觀會被值入自己家庭云云。如果性取向真的可以因教育而改變,那我早就是異性戀了!
就樣我告訴你們吧!我自小家教很嚴,中學讀的是基督教的男女校,自小身邊的人對同性戀都是有較負面的印象。可我卻從小到大都喜歡同性,在我認識第一個同志朋友前,我已經很肯定自己是喜歡同性的!
就算有其他同志是'選擇'成為同志,那又怎樣? 都是個人喜好罷了!用得着因為這種喜好而剝奪一些基本勸利嗎?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