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0, 2009

創意香港是什麼?

莫乃光、陳嘉怡

約十年前,工黨在英國提出Cool Britannia運動,「創意產業」一詞即植根在很多政策制訂者的詞彙,更成為在二十一世紀推動各個先進國家經濟增長的動力。香港政府在2003年搞了個創意產業研究,一直似是而非地「推動」,至最近的金融海嘯,促使政府急於把創意產業,塗脂抹粉地說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之一。

當香港還在就如何發展創意產業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時,英國的Cool Britannia已由概念化為具體而細緻的執行階段。創意不止是藝術、文化和設計,更是商業和社會的生命線。很多國家也不再割裂地把某些行業分類為創意產業,而改為推動創意經濟和全面發展創意城市。

重新定義

創意是指聯想、配對及混合的能力,以設計為例,它已成為多項範疇的必要過程,全球最高級的學府,已將傳統的藝術和設計,融入商業、工程、資訊及通訊科技,以 至人文學科如人類學、社會學和心理學。創意非常重要,但並不足夠,只有將創意化為能解決問題的方案,對社會才有實在的價值。革新也不應限於科技突破,應包 括用新方法去解決舊問題,把舊的問題化為生機。

若香港要轉型為建基於創意經濟的創意城市,我們就要按香港的情況,為「創意」立下一個更合適 的定義。例如我們應否將創意產業局限於政府在2003年研究所從當時英國抄來所界定似已過時,只包括廣告、建築、設計、出版、軟件、娛樂、古迹、工藝、音 樂、藝術及表演藝術等的十三個行業?抑或我們有更廣闊的視野,在整個商界、政府及社會注入創意的元素?

香港是全球首屈一指的服務型經濟,香港人以靈活變通及能接納新事物而聞名,發展香港為創意經濟,可讓我們成為中國、亞洲,以至全球的創意服務中心,讓香港下一代重燃久違了的企業家精神,這才是不退之進。香港應要擁有更具創意的貿易公司、旅遊點、零售商、食店、物流業營運者、財經服務,以及革新的醫療服務及教育制度,但說易行難,這許多的工 作,應從何開始呢?

香港的基礎穩固,但港人要擺脫其中介者的「買辦」心態,要有長遠投資的準備,例如要更了解顧客的需要,確保服務不止是效率,更要在設計中糅合能觸動顧客心靈的元素。香港未必具備所有成為基礎科技研究中心的條件,但應有充足能力發展為高新科技應用、營運的創新及服務中心。

右腦當道

香港要成為創意城市,不可空有口號,更要具備相應的技能和心態。理工大學 設計學院首席教授John Heskett曾說,香港的設計教育,應培育的「不是二流藝術家而是一流的商業人才」,這不是過分商業化的意思,是指要把客戶的需要和業務視為創作過程的 核心,而創作人與其他專業人士應有更多合作。

可惜,香港的社會價值,仍處於工業時代,停滯不前,只關注傳統定義的效率、生產力、質素、控制 成本、標準化、專門化和風險控制。「右腦能力」理論作者品克(Daniel Pink)在《全新思維》(A Whole New Mind)指出,在創意時代,左腦當道的歲月過去,要在二十一世紀成功,我們需要有不同的思維,重視同理心、創意,品克在《哈佛商業評論》更曾經提出「藝術碩士是新的商業學位」觀點。香港人應輕鬆一點,不應再過只顧賺錢的日子。

香港需要成為更懂得藝術的社會。藝術教育所以重要,非因配合西九龍文化區上馬,而是因為這是現代全人發展不可或缺的部分。透過藝術教育,可以發展我們感性的一面,發展我們的同理心、想像力、溝通技考、協作和解決難題的 能力,政府在這方面有能力扮演一個領導者角色。過去十年,英國的公營部門改革,讓創意成為重要元素,公務員與設計師及其他創意人才合作,發展以使用者為本 及具創意的服務提供模式,在教育、醫療及其他社區支援服務,都看得到創意的足迹。

創意並非奢侈品,而是發展的必然要素,簡而言之,創意是生存的同義詞。香港應重新投資自己,以便在新的世界秩序中穩住自己的位置。創意香港應是整體社會認知、討論、了解、實行這以上理念的實踐,不要把它誤以為是一個坐滿公務員的辦公室。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4月20日

3 Comments:

At 12:33 PM, Blogger Henry Chan said...

Hi, all,

I agree that the survival of business/industry relies majorly on knowledge and creative mind. It is so special that USA president Obama appoints Non-Tech Guy aged 36 as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for innovative development.
(http://odeo.com/episodes/24467421-Obama-Appoints-Non-Tech-Guy-As-CTO)

 
At 5:54 AM, Blogger 塞米一條揚陸轟炸機 said...

莫先生,請問你能抽空在部落裡分享一下關於這件事情,就知識產權署的做法方面作出評估嗎?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3010

我是覺得關於版權的問題,還有公眾坊間對版權的認識/質疑等,還得向你多請教。故有此一問,切莫見怪。

 
At 9:15 A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It is not necessarily a problem with IPD but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registration laws in HK are insufficient and should be reviewed. It is a registration system only and does not really carry any checking. So in this case, it is easy for someone to mislead. In other cases, those getting a registration in HK does not enjoy real protection, unless they also file for "real" patents in places like China, Singapore or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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