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07, 2008

評論香港數碼版權初議

上周筆者參與了在香港大學舉辦的研討會,主題是「香港未來的數碼版權保障」,談論的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今年4月公布的「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初步建議」諮詢文件

在 這個議題上,我的立場是法律必須足夠保障版權擁有者的投資、研究、開發和製作的成果,而保障過程的成本應是公道、合理,對消費公眾是便利和可以負擔的。知 識產權與實物的產權是不同的,在概念上與法律下亦然,知識產權法律不單要保障產權擁有者和原創者,也要包容用戶的權益,包括「後來競爭者」。政府與立法者 也不應利用版權法律加入其他方面的限制,例如公平使用、言論自由、私隱及其他公眾利益。

知識產權在美國憲法是得到明文保護的,但當中說的是:「為推進科學和有用的藝術發展,在有限時期內,保障作者或發明者的寫作和發現的專有權利」,很重要的兩個概念是進步發展和時間限期。但這兩個原則往往並未在現代版權法律諮詢中得到重視。

政 府在這階段的諮詢中,的確有採納用戶和公眾的意見。互聯網用戶的回應聲音比以前都要強大,作用也發揮了出來,政府在這初步建議希望找到平衡,但我們要小心 注意平衡有否令任何一方得到了一些,卻失去了更多不能彌補的東西,若有這種平衡就不妙了。當然,用戶利益要保障,但版權侵犯行為的確猖獗,產權擁有者希望 加強保障是可以理解的,而我們在爭取用戶權益中,肯定並非為了保護這些不當、違法的行為。

串流定義欠清晰

政 府的初步建議中,首先提出「為版權作品引入一項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並訂定違反這項權利的刑責」,雖然指出若「把所有未獲授權的傳播作為一律 列為刑事罪行,可能會令刑責範圍過廣,造成不利的深遠影響」,所以只「建議針對在指明情況下未獲授權而主動向公眾傳播作品的作為增訂刑責」,而這兩項指明 情況包括「為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中傳播作品(業務是指牟利的經營,而其中包括向公眾提供未獲授權傳播版權作品的服務)」和「並非為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 中把版權作品以『串流』的模式傳播至接收者,而傳播達到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但為什麼要針對串流?文件沒有清楚定義何謂串 流,學術、業界也從未能把這技術清楚劃出界線,若是這樣立法,一方面有違「技術中立」,二則針對範圍不明,三也不會追得上技術進步,這樣是非常危險,而且 文件完全沒有說明這建議是為了針對那些串流活動,是文件資料提供不足之處。要針對YouTube這類上載分享或中國內地較流行的點對點串流,是兩碼子的 事,但侵權上載YouTube應能以現行法例處理,而點對點串流在港並不流行,那立法目的和需要在哪裏?政府必須澄清。原本政府說要避免「令刑責範圍過 廣」,但其有關串流建議正有此效。

另外,政府在上一階段諮詢中提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回應多數反對,而且政府「並未察覺在香港有其他關於侵權 訴訟的法定損害賠償例子」,若然引入法定損害賠償,會對其他民事法律程序造成深遠影響。為了「平衡」,諮詢文件建議「在法例訂明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考慮 可判給的額外損害賠償,代替就侵犯版權的訴訟引入法定損害賠償」,這些因素包括「被告人在作出侵權行為後的作為,例如企圖隱瞞或掩飾侵權活動,或採取其他 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行動」,「在網上盜版個案中,侵權複製品透過數碼傳送可能達到的廣泛流傳程度」和「阻嚇類似侵犯版權行為的需要」,但恐怕這些因素仍 然不清楚、不客觀,而阻嚇因素更可能引致對個別被告不公平地受針對。

媒體轉換生枝節

最 後,政府初步建議中提出了媒體轉換這「新課題」,是原諮詢文件沒有提及的,算是從善如流,值得一讚。近年在英國、紐西蘭、澳洲等地,已開始就媒體或格式轉 換成為豁免版權限制的例外,作出諮詢、審議或立法程序,讓擁有正版音樂聲音紀錄及其他某幾類版權材料的消費者, 可以在某些指定情況下把內容有限數量複製, 供自己使用。不過,政府建議的新的例外情況,不容許用戶規避「科技措施」,即版權擁有人若在其電影、音樂光碟中加入數碼版權管理(DRM)技術,媒體轉換 立刻明存實亡,這是不可接受的。在上階段諮詢中強烈提出這議題的包括香港互聯網協會,要求的是「公平使用」原則,納入版權法律觀念,現在「得到」的只是很 有限的媒體轉換,前後是兩回事。

香港未來的數碼版權法律,決定我們的數碼社會發展未來。研討會中的學者意見指香港現在的數碼版權法律觀念仍 落後海外,類似歐美十多年前立法的規管方向,人家現在已發現到問題,香港不宜抄襲落後的數碼版權概念,應以更包容公眾利益的方向,修訂出進步前瞻並有利香 港未來數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法律。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7月7日

1 Comments:

At 4:57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莫乃光涉醜聞早有前科

莫乃光(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候選人)最近再傳醜聞,被市民指控在選舉論壇上隱瞞事實,誤導選民。不過,莫乃光的醜聞竟然早有前科。

做“兩頭蛇”被逼辭職
原來,莫乃光曾因利益衝突的醜聞,被逼辭去香港互聯網注冊管理公司(HKIRC)董事,但莫乃光在選舉期間卻多次聲稱“自己是因為不滿HKIRC的管治而離開”。有市民不忿其隱瞞真相,竟向選管會投訴莫的陳述虛假、誤導。

但是,翻查2004年的新聞,發現莫乃光在HKIRC任職期間“一腳踏兩船”,原來確有其事,而且早有報章報導事件。據悉,當時HKIRC正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香港本土域名“.hk”的發展,藉以加強香港公司在資訊科技和經濟上的地位。莫乃光時任HKIRC的董事,卻被揭發名字出現在競逐發展”.asia”域名的DotAsia公司顧問名單之上。由於HKIRC與DotAsia在域名發展上存在競爭關係,換言之,莫乃光不但“食兩家茶禮”,存在明顯利益衝突,而且有損害香港業界利益之嫌。

醜聞揭發後,引起了香港資訊科技界及金融界的嘩然,直至莫乃光被逼辭去兩家公司的職位後,風波才告平息。

缺乏誠信難當大任
香港一向崇尚公私分明,許多公私營機構都有嚴謹的避嫌措施,防止利益衝突甚至貪污。在一家公司擔任高層,卻隱瞞在對手公司的關連職位而不申報,背後有多少個人和經濟利益不得而知,本身就是很嚴重的操守問題,甚至涉及貪瀆違法。

事件對莫乃光的個人誠信打擊很大,尤其莫乃光現在參選立法會議員,難免令人擔心其操守和誠信,是否足當代表業界的重任,而其腳踩兩船的前科,更令人擔心他會否利用立法會議員職權之便,上下其手,混水摸魚,再次做出出賣業界和香港整體利益的事。

同樣令人憂慮的是,莫乃光今次為了參選,竟然選擇含糊過去的醜聞,企圖瞞過選民。這種不實手法,不僅無助選情,反而令業界人士和市民進一步質疑其人格和政治水平。看來,莫乃光有必要在選舉前,清楚向業界交待醜聞的來朧去脈,以及為今次作虛假聲明向香港市民和業內人士公開道歉。不過,道歉是否有助扭轉選情,公眾和業界是否接受,還要看莫乃光的交待是否坦白,其認錯是否表現出真誠和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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