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05, 2008

IT業界指政府合約盈利未貼近私人市場

   在香港資訊科技業界中,提供服務的企業和專業人員,包括系統集成、軟件開發等範疇的比例不低,政府作為香港主要用家之一,其資訊科技採購政策對業界影響 直接而深遠。政府在政策上多年來亦承諾把政府資訊科技服務外判給業界,目的在於「藉以加強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的能力、加快政務電子化的步伐及促進本地資訊科 技業的發展」,在此政府的承擔是值得肯定的。

  過去外判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工程時,政府多數只以大型合約方式批出給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承辦 商往往再分判給本地中小型資訊科技公司,對本土業界發展不利,項目管理及價格上也未能達到最佳效果。因此,政府在1999年引入「資訊科技專業服務計劃」 (ITPSA),這計劃在2005年12月合約期滿後,再以「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SOA-QPS)取代。

  作為政 府資訊科技專業服務主要外判計劃,SOA-QPS向二十二家香港資訊科技公司批出四十四份常備承辦協議,由2005年12月起生效,為期四十四個月。在合 約期內,承辦商可為有需要的政府部門提供四大類資訊科技服務,分別是獨立性的及系統發展前期的計劃╱項目管理服務(服務類別一)、系統維修服務(服務類別 二)、系統發展服務(服務類別三)及資訊保安服務(服務類別四)。

  每類資訊科技服務項目再分為小型項目及大型項目兩組。在服務類別一、 二及三內,小型項目是合約價值在130萬元或以下的項目;大型項目則為合約價值在13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大型項目亦包括合約價值不 超過1000萬元的高風險及關鍵項目。至於服務類別四的項目規模較小,小型項目及大型項目以於26萬元劃分。

屢被要求額外工作

   在SOA-QPS計劃下,大部分承辦商仍會安排分判商提供服務,涉共一百零九家;然而,在過去ITPSA和SOA-QPS計劃期間,的確多了本地中小型 資訊科技公司能直接獲批出政府工程合約,也有更多的本地中小型資訊科技公司能在間接但規範下得到分判,但業界仍就計劃的不少重要細節有意見,政府亦表示願 意聽和考慮。

    因此,業界包括香港通訊業聯會香港電腦學會香港資訊科技商會香港無線科技商會資訊及軟件業商會,聯同資訊科技界單仲偕議員,剛完成了一項調查,檢討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外判計劃的各方面意見。

   參看在問卷中關於承辦商對外判項目的意見,不少承辦商都認為政府部門要求技術示範的時間不足,或要求細節不清楚,這當然會對承辦商帶來額外成本及風險, 而且回應的承辦商中,有半數曾被要求進行合約以外的工作,而這些額外工作的處理方法不統一,甚至有13%的回應承辦商表示得不到補償。結果,就「政府合約 盈利可貼近私人市場」這題目,只有29%的回應承辦商表示「中立」,其他71%表示「不同意」甚至「非常不同意」。

  較多的回應承辦商認 為合約投標的決定中,較少理會承辦商的創新意見或建議,認為承辦商要求對參與承辦商公平和認為不公平的比例差不多一樣。意見比較明顯的是,回應承辦商中多 數對合約要求其承擔責任制度不滿,其中55%認為承擔責任制度令他們不願意做政府生意,65%表示令其資金分配受到壓力,61%說令承辦商不能向政府提供 較創新的方案。

中小企承擔風險高

  政府要求承辦商接受的承擔責任,在調查中約一半包含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害, 這是不設上限的,所以,表面上為中小型服務商而設的外判計劃,制度上卻對中小型承辦商最不利,甚至不公平地過分保護政府。調查中半數的回應承辦商認為,為 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害設置上限是承擔責任制度中最迫切的改革,32%認為首要是在決定承擔責任前先作風險評估,18%希望雙方能就承擔責任作商討才作決定。

  在其他方面政策改革建議,42%認為應加強重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43%希望政府能分段就項目達標而付費,38%要求政府應以市場價格支付額外要求所需,50%希望當局能給予投標者足夠時間以準備技術示範要求。

  SOA-QPS計劃合約期已過一半以上,相信業界這個調查,能為政府下一步改善政府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外判和採購制度的諮詢,提供有用的資料和基礎。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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