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1, 2008

數碼版權初步建議

   政府剛就去年初的「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向立法會提出初步建議。當時的諮詢文件,被不少人士(包括筆者)批評為過於傾向版權擁有者一方利 益,「沒有顧及近年來國際社會對傳統版權概念對擁有者與用戶權益分配不平衡的批評」。公眾諮詢接獲超過六百份意見書,當中大部是分來自個別人士,反映用戶 積極回應。究竟政府初步建議立場為何?

  諮詢文件中最直接、最受公眾參與的問題是,應否把未獲授權的分享或下載活動納入刑責範圍。結果, 使用者、大部分商會和一些專業團體,都關注「侵權分享或下載」刑事化會影響互聯網上的資訊自由流通、個人資料保障和窒礙香港發展為互聯網服務樞紐等,大多 數意見持反對立場,故此也不打算就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活動,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責任。

辨別侵權模式

   而政府的初步建議,包括「為版權作品引入一項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並訂定違反這項權利的刑責」,的確,「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令法例更前 瞻,但當局為免「把所有未獲授權的傳播作為一律列為刑事罪行」,以致「令刑責範圍過廣」,建議針對在「為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中傳播作品」,以及「並非為 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中把版權作品以串流的模式傳播至接收者,而傳播達到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當局文件指串流 (streaming) 是「現在其中一類最常見的侵權方式, 並正嚴重損害版權擁有人」,但串流這問題並未在原諮詢文件中特別提及,現在提出了也必須小心處理。固然,把未獲授權的版權作品上載至網上,透過如 YouTube等服務讓他人觀看,其實已與把作品上載性質相似,是否有必要另外指明串流立法,值得進一步討論。另一方面,若用戶使用(參與)境內或境外開 設的點對點串流軟件,觀看點對點串流平台上提供的內容,是否已等同「以串流的模式傳播至接收者」?

  還有另一個關注問題是,如何構成「足 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把新聞片段放上YouTube等服務算不算這種「損害」,如何與公眾利益平衡?例如,現在網上可以找到很多1989年六四事件 時的電視新聞報道,是重要的歷史紀錄;像「福佳」這類短片,穿插着很多新聞片段,以後若不容許,實有礙創意的發揮。若然令人以為這修訂有政治目的,就更為 不智。

  其實,還有其他串流的應用可能性,包括不用預先上載的視像會議,法例條文為提供這些軟件或平台服務如MSN在某些情況下引來刑 責,亦非完全不可能的事。在基本原則上,就個別技術分別立法,易有未預知的副作用,而且,在「非為業務目的」下只針對串流增訂刑責也不公平,法例宜保持技 術中立。亞太互聯網協會主席黃平達說,很想知道香港政府如何定義什麼才是串流,我也很想知道。

  在討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網上盜版活 動方面應扮演什麼角色方面,首先,當局建議「協助制訂打擊網上侵權活動的自願性互聯網商實務守則,並在法例訂明,法庭在裁定互聯網商有否授權他人在所經營 服務平台進行侵權活動時,可考慮互聯網商有否遵行該實務守則」。原則上這是合理和具彈性的做法,不過,最終還看實務守則為何。

保護版權與私隱權

   另外,版權擁有人要求當局為他們提供更為簡單便捷的機制,在版權擁有人提交某些指定資料後,便可以要求聯邦地區法院的書記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發出傳票, 指令他們披露涉嫌侵權者的身份,過程不受法庭監察。但就連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也認為,沒有充分理據支持純粹為「快捷和廉宜」地協助執行民事權利,而侵犯個人 資料保障。所以,當局建議「不會引入不受法庭監察的披露侵權者身份的替代機制」。

  版權擁有人亦要求就侵犯版權的訴訟引入法定損害賠償, 但當局指「並未察覺在香港有其他關於侵權訴訟的法定損害賠償例子」,如果「在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下引入法定損害賠償,會對其他民事法律程序造成深遠影 響」,所以,只建議「在法例訂明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考慮可判給的額外損害賠償」。

  更令人鼓舞的是,當局建議引入媒體轉換這「新課 題」,回應包括香港互聯網協會等建議就媒體或格式轉換制訂例外豁免的「合理使用」原則,例如,正版音樂光碟的擁有人可以複製有關的音樂,以便在便攜式設備 或電腦等播放自用。澳洲已就此立法,英國和紐西蘭也分別在諮詢及立法審議過程中。

  的確,政府建議引入這新課題是最令筆者感到當局能從善 如流的,採納了香港互聯網協會、業界商會和不少網民的意見。整體而言,建議有助平衡版權擁有者和消費者在版權體系中的權利,建立一個較前瞻,但仍鼓勵原創 及後來創新者的創意環境,值得支持;不過,當局應注意及理解,「前瞻」並不代表能預知及處理現在仍未出現的技術或問題,反而應重視保留彈性和技術應用發展 的空間。對於新引入之為串流增訂刑責的建議,可能會有複雜及深遠影響,筆者有所保留,希望當局不要操之過急,業界及用戶應能就政府現在初步建議作充分回 應。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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