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1, 2008

公民社會 天地博客:淫褻照片事件

公民社會 天地博客:淫褻照片事件
寫於 2008年02月11日 下午03時15分

網上流傳涉及藝人的淫褻照片事件,發展至今已經兩個多星期,事件所涉及的環節,人物和社群,多而且關係複雜,誰是誰非,不容易簡單定斷,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很好的公民教育的一課。

事件之中至今受到批評最多的,肯定是警方了,主要原因大概是警方高層在事件初期發表的一些言論,一會又說擁有淫褻照片已經「可能」犯法,是否真的犯法則要視乎數量、儲存方式和是否經常上載,所以最好不要擁有了,但這些說法明顯與法律界詮釋不同,之後數日警方高層的解釋慢慢地「微調」,至到改說只擁有淫褻照片並不構成罪行,引起網民很大迴響,令警方公信受損。

在另一個「釋法」重點,管有以作分發方面,警方發言人又引入了「朋友」一詞作解釋,但法例裡只提到向「公眾」分發,朋友其實未必可以代表公眾的相反,結果反而激起網民玩「捉字失」,用電郵互稱朋友來繼續分享這些相片。我和互聯網業界和用戶的一些代表在上星期二與警方開會,會上警方解釋,其實每件案件都有不同,必須個別地看每件案的背景、相關人士的動機和意圖,而且動機和意圖往往是不易確立的。既然如此,警方一早就不應高調評論,令人覺得製造白色恐怖,至少也算是靠嚇。少說多做,市民應該會更支持。

香港電台 第一台 《公民社會》節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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