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08, 2007

版權制須平衡各方利益

版權制須平衡各方利益

  早前政府就數碼版權展開諮詢,其核心思維正反映於文件的命題:「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前言第一句便說:「政府致力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為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環境」,雖然文件亦有指出「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可能會對資訊自由傳播和個人私隱保障帶來影響,我們有必要妥善地顧及社會人士在這方面的關注」,但卻沒有顧及近年來國際社會對傳統版權概念(copyright),對擁有者與用戶權益分配不平衡的批評(有稱為copywrong)。

  相比之下,上月英國政府發表的《高華士知識產權報告》(Gower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就前瞻得多了。首先,誰是高華士?他從20012005年任職《金融時報》的總編輯,之後被英國財政部委任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研究,尤其包括現代科技對影音版權的影響;高華士德高望重而且身份獨立,他的報告的精神可以見於前言中這段文字:「最完美的知識產權體系要為創新創造誘因,但不能阻礙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的分享權利;體系必須在這快速變化的世界中達到適當平衡,令創新者能站在巨人的肩上,看得更遠。」

延長保護期欠理據

  高華士提到的兩個在版權體系中的重要持份者—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和他們的權利,正好是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鮮有觸及的。高華士報告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只應針對真正非法(genuinely illegitimate)行為,建議引入嚴格有限(strictly limited)的合法私人拷貝(private copying)准許,讓消費者把購入的內容轉至方便使用的制式,作私人用途;例如,現在很多人把音樂光碟的內容轉抄入MP3機,其實是違反了版權容許限制的,雖然唱片公司沒有追究,但其實這做法仍然可說是非法的。

  雖然有很多英國音樂人,包括保羅麥卡尼、奇里夫李察等,近期登廣告要求,把音樂表演及錄音的五十年版權限期,延長至九十五年,但高華士認為這要求理據很弱,建議歐盟不改變目前做法。其實,在1998年美國已通過把作者版權原本期限,由作者作古後五十年或共同創作的七十五年,分別延長至七十五及九十五年,俗稱「米奇老鼠保護法」;這些期限延長,只保障小數企業利益,令版權制度下本來容許的公共擁有權(public domain),永遠只能等了又等。

  再說高華士有關引入合法私人拷貝准許的建議,更具爭議的是應否引入相關版權稅項,例如法國和德國就對空白的複印媒體如光碟等徵稅,不過在互聯網時代這做法也是不完善的。

  討論如何平衡版權擁有者、消費者及後來創作者的利益,不能不研究收費水平及市場競爭,像正版光碟價格與十多二十年前的唱片錄音帶價格一直高企,香港網上合法下載與正版光碟價格都比內地貴約三倍,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也不能漠視這些問題和不公平。

關注消費者權益

  上月法國法庭裁定版權擁有者,不能無限制地監察互聯網侵權者,因為調查者必須事先得到「全國資訊科技及自由委員會」預先批准,否則侵犯個人私隱可招致三十萬歐羅罰款。德國法庭更處罰德國警方,因為他們接受了版權擁有者的調查協助,而法庭認為這是明顯的利益衝突。

  筆者再三指出這些版權概念相關發展,希望大家能注視到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打擊侵權不能以落伍的版權概念掛帥,必須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消費者也要意識到他們是有權爭取更多的權益;政府不能偏聽有組織和國際財團支持的一方,保障消費者和本地小型創作者利益,是政府在政策檢討中的責任。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7年1月8日

3 Comments:

At 8:31 A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http://popokui.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00375

 
At 1:35 PM, Blogger Unknown said...

剛剛把你這篇連結到我這篇去(如果你不反對的話):

終於抄到我!──《東TOUCH》的加代君,乜抄文咁離譜呀
http://pakkin.blogspot.com/2007/10/touch.html

如果想切斷連結,麻煩你留話我知,自當盡快斬斷。

Pakkin

 
At 3:31 PM, Blogger Charles Mok said...

Of course ok!!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