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01, 2006

香港電台 公民社會(4): 「用戶權利約章」

「用戶權利約章」

寫於 2006年06月01日 上午11時51分


我與業界一些網絡保安專業人士,近期已經多次表達對音樂及電影業界執行網上監察,並透過法庭向互聯網供應商取得用戶個人資料這個程序的一些部份,有所保 留。首先,我要清楚表明,我們是萬分尊重版權和支持音樂及電影業界的版權擁有者,以合理方法尋求民事索償,包括透過法庭向互聯網供應商要求取得用戶個人資 料這權利。

不過,問題出於業界進行的網上監察,缺乏透明度,不少網絡保安專業人士都對部份所用的監察技術和執行方法很有疑問,本來,互聯網供應商應有責任在法庭上向 音樂及電影業界所採用的技術提出足夠的挑戰,又或者引入技術專家證供,但結果看來互聯網供應商未有盡全力保障他們的客戶的權益。我相信香港的法治精神,應 該給予被指控者足夠的保護和合理程序,互聯網供應商應更努力保障用戶私穩。

可以怎樣做?我會建議音樂及電影業界的版權擁有者和互聯網供應商雙方同時邀請專業人士和技術專家,在中立但合理保密之下,檢討音樂及電影業界採用的監察方 法的一些技術上和執行上的疑點,加強向網民公眾問責,亦無損業界索償機會;而互聯網供應商就應該確立「用戶權利約章」(user’s bill of rights),我深信這是網絡公民應努力爭取的,因為今時今日,互聯網供應商實在擁有太多用戶的個人資料及使用私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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