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06, 2006

ISP應為客戶私隱出點力

The recent case in Hong Kong where IFPI representing the record industry successfully got the court to agree that they could demand user information from ISPs, and that this did not contravene the Privacy Ordinance, is an extremely worrisome preced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Hong Kong. The ISP industry should not use the court as a way to justify that they could legally give away user information; rather, they should genuinely fight for the benefits of their users and consumers, as part of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SP應為客戶私隱出點力

  高等法院1月26日頒令四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須向唱片公司提供二十二個涉嫌曾以點對點技術非法上下載音樂網民的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及居住地址,而資料只能供訴訟用途。去年香港成為全球首個成功刑事檢控上載音樂網民的地區,當時港府以現有法例檢控「古惑天皇」,證明毋須特別立法,做到保持技術中立,這做法是值得支持的,但該判決的另一後果,就是刑事案例成為未來民事訴訟的基礎,即使不算直接先例,至少也達致相關的正面參考作用。

  因此,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聯同七個主要成員唱片公司,提出香港首宗網上利用點對點軟件WinMX上下載侵權音樂的案件,為向涉及的網民進行民事訴訟索償,要求高院下令四大ISP披露相關網民資料,其中只有有線寬頻提出反對,其他三家:香港寬頻和記環球電訊電訊盈科,都沒有任何表示或參與抗辯,只靜觀其變。

  不過,筆者對此判決極有保留,也非常關注,甚至擔心往後發展。法庭的判決只澄清了ISP在此情況下披露網民資料,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及私隱條例》,但沒有很多的問題點都沒有被提出來。更直接地說,唯一「反抗」的ISP,似乎亦只望就是否觸犯私隱條例求個明白,而沒較積極地為用戶私隱權爭辯。

IFPI代「執法」

  案情指出,IFPI在去年11月派出調查員,抽樣調查在三個日子的特定時段內,發現了二十二個涉侵權的IP地址,提供逾千首可供下載的歌曲,所以才要求法庭頒令ISP提供那些IP地址的網民資料。籠統地說,IFPI的行為就是「親手執行法律」(taking the law into its own hands),為保障自己知識產權而努力的精神,是可以理解和令人敬佩的,但手法就令人懷疑。雖然法庭的判決大概肯定了這手法至少是合法的,但道德上社會又應對這類型手法如何評價,社會應該積極討論。

  至少,筆者認為,唱片業界有必要向公眾交代這些調查行動的詳情,包括曾經收集多少和什資料,除了這些被指侵權IP地址的資料外,他們還搜集了多少其他沒有或不能成立曾侵權的IP地址或人士的資料,這些資料除了關於點對點非法上下載音樂活動外,還有沒有收集到其他資料,所有收集到的資料將如何處理、保存,與誰分享,這些問題很奇怪很少人去問,但無論如何,唱片業界有必要交代,甚至安排獨立監察,向公眾負責。既然社會以至政黨對政府秘密監聽立法如此關注,很難理解何以對近似的私人行為漠視。

  我們都清楚知道非法上下載音樂問題非常嚴重,但在同時處理公眾權利包括私隱、知情權等時,不可草率。筆者恐怕,唱片業界現在的「秘密監察」活動,雖跟早前美國新力唱片公司出版的音樂光碟靜靜加入間諜軟件引起軒然大波一事相比,程度遠不及,但本質卻甚相似。

  筆者擔心社會和法庭如果容許和接受非執法機關在民事搜證時採取這種手法,我們社會本以為普遍接受的「假設無罪」(presumed innocence)原則,恐怕已蕩然無存。而且,案情提及,部分可供下載音樂檔案更是未出版歌曲,令人質疑,唱片業界是否能夠、應該和曾經嘗試,先從內部調查開始,用其他不引起公眾私隱疑慮的方法,揪出侵權網民。

  還有其他一系列相關而未解答的問題,例如,唱片業界曾經指「現時未有關於互聯網供應商應負責任的法例」,但卻甚少提及其業界自己應負的責任,是否可以技術未成熟甚至經濟原因,就能把責任推開?立法規管又是否唯一或最佳的處理方法?唱片業曾否盡力提供足夠供合法下載的內容、技術和服務?另一方面,如何保證和相信法官能充分明白什是足夠證據的相關技術理由?

美國有集體訴訟例子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因為ISP須向唱片公司提供客戶資料所引發的成本和責任等財務問題。首先,如果需要大量通報資料而增加的成本,要由ISP承擔,是不合理的,若轉嫁予所有用戶就更不當,始終這是保障私有產權的民事瓜葛,費用不應由互聯網消費負擔;另外,ISP將來即使有絲毫可能因為通報資料而要負擔法律賠償風險,唱片業界也應承諾負責。

  所以,ISP反對向外提供用戶資料,是大有商業和財務理由的,因為先例一開,難保將來多少其他行業會有類似要求,令ISP的風險上升。過去,美國相關的案例中,雙方都是打到最高法院的,2004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ISP不須向唱片業商會提供用戶資料,雖然港美法律不同,判決也可不同,但筆者相信香港的ISP是有理據,甚至有責任,代用戶提出上訴的。

  美國的「電子自由前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剛剛代表用戶作集體訴訟,在美控告AT&T協助政府竊聽用戶電話,可惜香港沒有EFF這種組織;企業只求澄清法律及「守法」,而沒有企業文化價值立場,是不夠的;筆者相信,為任何及所有客戶的私隱權益與公民自由作爭取,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筆者百分之二百絕對支持保私有知識產權,但亦必須平衡公眾的私隱權益,希望唱片業人士諒解這立場。

刊載於《信報》20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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