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01, 2005

電子書挑戰版權

電子書挑戰版權

互聯網的出現,對不少傳統商業模型帶來了改變,而互聯網作為傳遞資訊的技術媒體,對各種形式的訊息內容影響最大,因為技術把複制各種內容的障礙解除下來,傳統的版權控制概念一再受到挑戰。

一直以來,主流西方的版權概念,都以保障創作者利益為本。但實際上,版權持有人往往不是原創者,尤其在影音和文字作品中,版權保障往往已成為商業壟斷的藉口;而另一方面,用戶和其他互聯網企業挑戰現行商業模型,近年已多番出現不少可說翻天覆地的改變,最明顯的例子無疑是MP3下載和蘋果電腦iTunes服務對傳統唱片業的沖激。

但比唱片業更要「傳統」的,相信可算文字出版業,今年肯定是他們面對最多新挑戰的時間,例如,Google早前宣佈與著名圖書館合作把書籍掃描以提供數碼化下載,稱為「Google圖書館」的計劃,雅虎微軟的類似「開放內容聯盟」項目,微軟與大英圖書館合作把十萬冊已經再無版權的古典作品數碼化;但最受注目的,相信會是兩個最具商業化味道的計劃:一是全球最大出版商之一Random House宣佈「擁抱」網上電子書下載,二是全球最大網上書商亞馬遜(Amazon)表示計劃把書本內容「分拆」逐頁以「逐次收看」(pay-per-view)方式在網上提供,服務將稱為Amazon Pages。

很容易看出的,是亞馬遜這項販賣電子書頁計劃,與iTunes把單曲從整張唱片大碟分拆出售的相似,兩者都是把「捆綁式」銷售「鬆綁化」(unbundle);雖然,除了為了試讀之外,部份如小說的作品也許並不適合逐頁出售,但很多結集式的作品,例如食譜、旅遊書、自教(self-help)書,甚至教科書,都會很適合。其實,亞馬遜現已提供部份書籍的內容搜尋和網上預覽,從他們的經驗數據都明確可見,容許愈多的預覽,對銷售會愈好。

電子書掀貿易戰

在整個書本電子化大形勢下,大部份出版商都以兩手應付:一方面抵抗,例如出版業與作家團體分別向Google就其圖書館書籍數碼化興訟挑戰;另一方面想辦法收費。而對Google、微軟等這些電子商貿和網上搜尋公司,文字內容電子化更是對未來發展重要的突破,雖然現時已經序列的網上內容已多達一百億項,但有研究指用戶的搜尋指令仍有一半得不到想要的資料,主要原因是眾多書本內容仍未上網,而這些書籍內容,往往才是較準確、可信的。

對於版權問題,網上搜尋公司也同樣以兩手應付:一方面集中處理已沒版權的書籍,例如微軟與大英圖書館的合作,另一方面就與書商謀求合作,像亞馬遜就是如此,但當中也有較「出位」的「挑釁」性動作,比如Google雖然也有尋求與部份出版商合作,但同時又以圖書館內容電子化計劃向傳統版權模式開火,Google的理據,是版權法例下所容許的「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就像節錄、借書,甚至有限影印等行為的自由。結果如何,還待下回分曉。

其實,書籍出版商對互聯網是又愛又怕的。首先,書籍的銷售市場近年停滯不前,例如在美國從1999年至2004年,每年增長僅為1.8%,人們把時間都花到互聯網和電子遊戲上了;但網上銷書每年卻有8%至9%的增長率,但更重要的是,網上銷書同時令二手書市場有更大的增長率,從2002年佔美國書籍交易的1%升至2004年的20%。

因此,出版商未來恐怕會喪失對書籍的控制權,如果電子書籍的銷售或下載之風更盛,無論的整本或分段,出版商的角色只會被邊緣化,最終可有可無。試想,作者可以直接與亞馬遜、Google或微軟等合作,以電子方式出版銷售,用戶還可選擇印刷版的書籍,對小眾的作者而言,有可能分到較多的利潤,對一些較舊的書籍的作者和其讀者,則不用受絕版之苦了。

所以,像Random House宣佈的方法,尋求與電子商貿公司合作,的確較有遠見,較進取,但亦有點冒險。Random House會與個別夥伴談條件,但也定下了一些基本條件,例如「免費預覽」部份由出版商限定內容,而每頁「批發價」定為4美仙,建議零售價為每20頁99美仙,其中亞馬遜已經開始與Random House洽談合作。Random House表示,公司未來在這方面的收入會與作者們分享,但詳情未定。

早在互聯網革命未起動前,已經有人提倡「資訊要免費」(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這部份很多人已經聽過,但大多數人都忘了下一句,就是「資訊也要賣得很貴」(Information also wants to be expensive),像互聯網新媒體的很多事一樣,總是在矛盾中充滿著機會,內容是免費還是昂貴,分別在於有無鬲效率的商業模式、收費方法、市場規模。

如果還記得另一句名言:「沒有免費午飱」﹝no free lunch﹞,結論應該是新的模式取代舊的,只是利潤重新分配而已。正常的經濟結果是,有一天中介者的成本被取代,而這取代即利潤從新分配,消費者應該得到更大效益。已對互聯網、電子商業,以至真正的創作者,應該都是有利的。

刊載於《CUP》2005年12月第47期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