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左右互聯網發展的訴訟
The outcomes of two cases being heard in the Supreme Court this week will have profound impact on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as we know it: Brand X vs. FCC, and MGM Studios vs. Grotsker. Will the Internet remain free and open and competitive, or will the hands of the court change its course?兩宗左右互聯網發展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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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宗案件,是有關美國聯邦通訊局(FCC)對Brand X租用線路被拒的處理方法。Brand X是處於南加州聖達蒙尼卡的一家小型互聯網供應商,這家公司企圖租用當地有線電視及寬頻商的網絡提供寬頻互聯網服務,在遭到拒絕後向監管者求助時,FCC亦容許有線公司拒絕競爭者的互聯網供應商租用其網絡,這原則與處理電話公司的寬頻DSL網絡卻有異,Brand X因此指FCC違背了國會通過1996年電訊法時,希望鼓勵競爭的原意。
在今天電話網絡與有線電視網絡都提供比原先設計更多不同的新服務時,原有的法例和守則,不少固然已經不合時宜,再加上美國監管架構複雜,在聯邦制下州政府與聯邦政府都各有管轄,令市場主導者往往都找到方法,拖延開放市場。如筆者在本欄早前評述FCC前主席米高鮑威爾的辭職時,已指出美國電訊市場開放的成績,始終令人失望。
從有線電視網絡商的角度,開放網絡將降低他們的投資意欲,當然,這也不無道理,而且也是布殊政府所持的立場。不過,這對須開放網絡給競爭者的電訊公司又是否公平呢?不久之前,互聯網電話服務供應商Vonage,被南卡州一家本地電訊公司「阻止」其服務通過,但這次FCC迅速介入,並向這電訊公司罰款。
Vonage發言人近日仍指尚有「數家」電訊商給它們麻煩;總之,這件事例給我們清楚看到,如果有些有線電視網絡要阻止服務通過,這行為正好受到今次FCC向最高法院爭取保留的立場所保障,兩種寬頻媒介的法例和監管矛盾,明顯不過;也可以說,FCC若能在這場與Brand X的官司中獲勝訴,則有線網絡商可有「免死金牌」禁止互聯網電話服務商向其客戶提供服務;更進一步的話,有線網絡商更可有法所依地阻止競爭對手提供服務,除互聯網電話外,可能還包括一些電子商貿服務、內容,甚至某些網站。
最高法院面對的困難,是如何以頗為過時的法例作出判決,而問題的解決方法,相信必須就新的寬頻遊戲規則重新立法;不過,在政治化環境及既得利益者及其說客的影響之下,這事又談何容易。
應否為客戶行為負責?
至於第二宗的案件的訴訟雙方,就是製片商MGM對Grokster。Grokster與Morpheus齊名,都是互聯網上最大的點對點網絡軟件商。代表知識產權擁有人的MGM,當然以打倒所有點對點網絡而後快,但Grokster是否應該為他人使用其網絡分享知識產權品而負上責任?之前,上訴法庭就認為,Grokster毋須為其用戶行為是否合法而負上責任。
此情況有先例可援。二十多年前,新力的Betamax在1984年被控,協助及為用戶提供方法錄影而錄影當是指屬侵權行為,結果,新力勝訴,高院指錄映機只需能作「有實質」的非侵權用途就沒有問題了,例如包括把電視節目錄下遲些再看;情況就像影印機一樣,難道要立法禁止出售影印機嗎? 不過,什才算「有實質的非侵權用途」?Grokster這些公司是否有責任透過提供加密技術等,加強杜絕侵權用途?如果明知出現侵權事故,這些公司又應做什?如果高院收緊監管點對點網絡,後果甚至可能影響到所有iPod或TiVo等產品的用戶。如果版權擁有者行業成功以法律阻礙科技在內容傳播方面作創新,消費者是否要永遠滿足於CD光碟這些過時的傳送媒介,或者間接把創新活動趕出美國之外?
其實,兩起案件皆因法律「趕不上」科技發展 所致。對高院判決的期望,希望是找到平衡。如何平衡有線網絡商與增值服務商的利益,和平衡創新投資與基建投資的意欲;如何平衡版權擁有者與影音或網絡技術 開發者的利益,和平衡打擊侵權與鼓勵創新?兩宗訴訟審理需時,至少要今夏才有結果,且拭目以待。
刊載於《信報》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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